2017年的鐘聲剛剛敲響,來自全各地的500多名政采人就聚集到北京,匯集到12屆年會的會場,開啟了業(yè)界新年聚。12屆全政府采購集采年會有多個創(chuàng)新之處,譬如現(xiàn)場直播,譬如新年演講,譬如高校采購論壇。
那么,如何定義科研儀器設備呢?據我們了解,目前有四種方法。
一是根據經費來源確定。比如有的高校定義科研儀器設備是:學校各部門使用科研事業(yè)(縱向、橫向)項目經費、財政撥款專項經費中的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和各類人才科研啟動費,在科研活動中采購的儀器設備(含集中采購目錄內產品),以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實驗耗材、軟件等。
二是根據用途確定。比如有的高校定義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用于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含集采目錄內產品)以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實驗室環(huán)境條件建設、配套服務及配套貨物,包括附件、實驗材料及耗材、家具、標本、軟件、圖書資料等。
三是在用途的基礎上加上負面清單,即不包括什么。比如北京一所高校的定義是:能獨立使用且耐用期為1年以上、單位價值1500元及以上、與教學科研活動相關的儀器設備,包括學部、院、系、所、中心、圖書館、信息網絡中心、分析測試中心、公共資源中心等單位購買的相關設備,不包括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設備。
四是在第三種辦法的基礎上加上認定的部門。比如有的高校定義“科研儀器設備”是用于科研活動或各類學生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培養(yǎng)的儀器設備。應用于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的設備,不屬于科研儀器設備!翱蒲袃x器設備”的認定由經費主管部門負責。
那么,用于教學的設備是否也屬于科研儀器設備呢?大多數高校認為,高校教學與科研活動密不可分,與教學科研活動有關的儀器設備也應被認定為科研儀器設備。
我們認為,科研儀器設備的定義應從用途上進行界定,不能單純依據經費來源。同時,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設備原則上不應被認定為科研儀器設備。
2017年是高校采購關鍵的一年,由于“科研儀器設備”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增加了高校儀器設備采購的自主權,將簡政放權落到了實處。在擴大的高校采購權力下,如何做到用好手中權力,做好風險防控,這是高校目前關心的熱點話題。為此,政府采購信息報成立了清單工作組,做出了高校10個環(huán)節(jié)50個風險防控點的責任清單。歡迎高校采購同行一起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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